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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村**号,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时23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沿会昌县**镇**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大道****路段时,与前方停放在道路中间由曹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上坐着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4mg/lOOml,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6.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酒精含量刚过追诉标准,虽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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