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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2月2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苑街由北向南行驶到**路与**街南侧治理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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