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兰州市**医院**副科长,住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36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 甘AA9**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安宁区安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 结果为169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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