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幢**号,住四川省内江市**街**号**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小区保安队长刘某某电话下楼后,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处上的川******号小型轿车挪动位置,在将车挪动至小区物业岗亭处时,挪车过程中碰撞大门升降杆水泥墩,造成升降杆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小区值班保安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保安队长刘某某报警。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所抽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5.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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