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5****号锋范牌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老北京火锅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抽血检验。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论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台公司鉴[2021]96号检验报告及鉴定资质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1.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3.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70 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4.其无违法犯罪记录,目前悔罪、认罪态度较好;5.其自愿参加交通志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