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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B*****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大西街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2mg/100ml,便将其带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4±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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