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7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雇请代驾司机闵光明驾驶自己赣A*****小车,将自己送至南昌县康城小区二期门口,代驾服务结束后闵某某离开。王某某自己驾车在该小区门口寻找车位停车时,与路人黄某某、涂某某因为挡道一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涂某某报警。后民警出警现场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南昌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3.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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