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石材,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区**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一饭店吃饭,席间饮酒。当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石金线骑四线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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