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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7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9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长宁镇古泥塘村沿广汕公路往湖镇镇方向接人,当其行驶至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政府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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