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6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2********,汉族,大学文化,**工作人员,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9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湾新区市府大道与东环大道红绿灯往南约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达国家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