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2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D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与月河北街交叉路口往西50米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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