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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6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文化路富通家园南门路段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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