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4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叶县玄武大道阳光棕榈园北门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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