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园**苑**幢**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1时00分左右,王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王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