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路**号,工人。2020年0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5日21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E*****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合阳县城关镇凤凰路尚品名居一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合阳县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7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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