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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20时30分饮酒后驾驶吉B****6号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旗派出所附近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100mg/l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20年10月20曰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7.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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