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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0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41982********,满族,专科学历,吉林供电公司在编人员,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22时49分许,饮酒后驾驶辽M****1号机动车沿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湾大桥下桥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3.81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王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22时49分许,饮酒后驾驶辽M****1号机动车沿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湾大桥下桥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3.81mg/100ml。

2证人证言:

(1)证人森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4月14日22时许,王某某、森某某、李某某一起饮酒后,王某某酒驾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4月14日22时许,王某某、森某某、李某某一起饮酒后,王某某酒驾的事实。

3. 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王某某系抓捕到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王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3)工作纪实:证实王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22时49分许,饮酒后驾驶辽M****1号机动车沿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湾大桥下桥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

(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4月14日23时10分王某某被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4月14日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因2020年4月14日22时49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无前科劣迹。

(8)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王某某为有证驾驶、车辆信息正常。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3.8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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