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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吉林**律师事务所朱某某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9日16时2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8号二轮摩托车在公玉线12公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3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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