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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4********,汉族,大专文化,集安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组,住集安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7小型普通客车,由集安市**乡**村向集安市区行驶,行驶至集安市**路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8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及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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