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10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2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豫N3****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直镇达圣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晓市路路口转弯时,与被害人庄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mg/100ml;豫N3****车损价值人民币1474元、苏E7****车损价值人民币594元。

 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抽取及送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样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