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香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4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香坊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医院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样本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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