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二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15时4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什邡市洛水镇北京大道40KM+ 100M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30.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什邡第二医院抽血留检,2019年11月22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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