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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大道**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汉族,专科,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叙永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自己位于叙永县**小区住宅内吃午饭时饮酒,当日下午,王某某驾驶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小区前往叙永县叙永镇南环路路段,当王某某在南环路路段停车时,被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情形,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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