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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由大邑县某酒吧出发,沿潘家四段、南苑南街、雪山大道往大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大安路成温邛高速涵洞路段时被设卡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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