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崇州市怀远镇农贸市场旁一馆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13时04分,行驶至怀远镇鸡冠山路青峰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某现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33.7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样检验,检验结果:其乙醇浓度为136.6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处时,积极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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