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2日中午13时50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Y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州区信合大厦出发,沿江北大道东段往天通名城小区行驶,行驶至天通名城小区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醉酒程度相对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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