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凌晨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川******号小型轿车,搭载两人,由本市东区中环天地停车场沿奥体路、机场路往机场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机场路学园隧道进城方向出口路段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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