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镇**村**组**号,常住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镇**巷**号**栋**楼**号。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50分许,王某某在仁和区“火烧火聊”烧烤店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川******小型客车从四十九沿金歇路行驶至仁和金歇路福乐园路段时被仁和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8.4mg/l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王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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