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钟某某由三岔镇董家梗方向往镇金镇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行至简阳市简仁线25km+600m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9.4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D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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