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3********,汉族,大学,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绵阳市涪城区**城**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1****灰色小型现代越野车从西山东路向园艺山方向行驶,23时51分许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路段,正遇交警检查酒驾,当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进行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警察将王某某带至绵阳市富临医院抽取血液备检。
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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