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文化,蓬溪县**中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渔汪庄”餐馆出发,当日21时48分许,行驶至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蓬南镇中学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94mg/100ml、93mg/100ml,遂将其带至蓬溪县蓬南镇东罐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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