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下午,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向鹰”牌三轮电动车沿邛芦路由邛崃市高何镇往火井镇方向行驶。14时09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火井镇康庄街361号外时被我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1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06.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