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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现住城固县**镇**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号黄灰相间小型面包车沿西环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鱼公馆门口路段左转时,与沿西环三路由南向北直行倪某某驾驶陕**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陕**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保险杠部位与陕**号小型面包车左侧中部车体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及陕**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对王某某血样提取送至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2020年04月29日由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54mg/100ml;倪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已与被害方达成28000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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