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4********,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东兴小区3号楼3单元303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C****的小型汽车,行至**街与**路交汇处时,被大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9.8mg/100ml,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再次对王某某血液进行鉴定,从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66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仍然认为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再次对其血液进行鉴定,两份鉴定相互矛盾。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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