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门**室。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号牌为黑E****1蓝色雪佛兰品牌轿车,沿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苑街与水源桥交叉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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