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大荔县**家属院。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独自一人在大荔县**家属院其家中喝酒,酒后王某某驾驶车牌为陕E****M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家属院沿**街向东行驶至**村。之后王某某与**村村民赵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发现王某某饮酒驾车便报警,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查获归案。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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