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2********,大专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街**园**号楼**门**号),个体经营**。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2”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工超市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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