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毅,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J****6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罚款50元,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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