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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5谛艾仕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贺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东区贺兰路绿萱园35号楼旁时被交警查获。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的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拦检现场、车辆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蒋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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