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6********,汉族,大学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A****M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津大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纠违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记录民警执法情况的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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