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23时许,酒后驾驶北汽牌小型客车(冀B****7)从自家出发,沿宝平公路、燕山西大街、津围公路等行驶至蓟州区碧玉家园小区,与他人产生冲突,被接报民警出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4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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