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乡**号)。2016年6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津D***7号小型轿车沿地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静海区裕华园小区门口附近,与临时停放于此的津K****8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损。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mg/100ml,推算事故发生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故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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