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娄星市娄星区**小区**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50分许,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娄底城区长青街与檀香路交叉路口开展统一夜查行动时,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贵******小型汽车。经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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