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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1********,汉族,本科文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安化县中医院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1时许,因朋友急需回安化县人民医院医院参与会诊,一时打不到出租车,晚餐喝了酒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驾驶湘******越野车送其回医院,沿安化县东坪镇东坪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柏杨路口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22时许,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安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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