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本市裕安区城南镇安康小区出发,行驶至老六毛路与金裕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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