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5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10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村委会**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0分,王某某驾驶皖K*****的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从颍泉区闻集出发沿着1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右转弯驶入312省道。当行驶至颍南家园东路口处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乙醇浓度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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