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M0***小型轿车,沿定远县金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东郡华府东大门口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皖M6***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经定远县交警大队研究决定,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朱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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