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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64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汽车沿宿州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六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9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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