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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EW****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由西向东行至铁路立交桥路段时,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时6分许,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87mg/100ml。20时17分许,王某某被民警带至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 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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