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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民身份号码342530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号,住旌德县****山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旌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旌德县旌阳镇**小区朱某某里与朋友聚餐,其间王某某饮用了两瓶雪花牌啤酒。当晚20时许,王某某驾驶其本人的**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皖P*****)从**小区出发准备回家,沿着旌阳镇**路往旌阳镇**山庄方向行驶,20时43分,当车行驶到旌阳镇**路100米处时,被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旌德县人民医院抽取两份血液样本各5ml,冷藏备检。

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处警现场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行驶距离较短、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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