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无为市**镇“****”小区向**镇**行政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南路“****”小区门口处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涉案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